衡人社复字[2019]32号(A类)
何朝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该建议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市现阶段营商环境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得十分透彻。现就建议案中的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切实解决民营企业40、50岁以上农民工参保问题的建议。我们认为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一样应按时参保缴费。理由为:
1、农民工应依法参保。社保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符合条件可领取养老金待遇。社保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处理办法。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未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在告知其权利者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参保职工待遇丰厚。社保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目前,我省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地(市)级以下
人民政府无权出台任何养老保险文件,补建补缴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设置,权限在省里,全省统一,省以下单位和部门无权调整和变更。所以,允许在企业的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补缴养老保险目前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40、50以上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按时参保缴费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对农民工有百利而无一害。至于以何种方式享受待遇是由农民工自己决定,国家绝不会让农民吃亏。
谢谢您对我市养老保险工作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中的作用进行认真调研,并提出这么好、这么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您对我市人社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农民工,特别是40、50岁以上农民工在民营企业中占有相当大比例,40、50岁以上农民工参保事关社会保险覆盖面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也牵涉到社会和谐稳定,不但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工作,人社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加强社保法等法律知识宣传,打消参保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尽最大努力调动企业和40、50以上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我市40、50以上农民工参保等这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上级部门出台更多有利于农民工的优惠政策而建言献策。
(单位盖章)
2019年6月14日
责任领导:郭建中 承 办 人:雷晓刚
联系电话:8867050
公开情况:公开
抄 送:市人大联工委(2),市政府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