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复字〔2019〕52号(B类)
周爱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尽快纳入社保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3〕51号)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应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或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被正式聘用的编外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既可以根据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近日湖南省两办印发的《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也规定,对实施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由地方财政和乡村医生个人按一定比例承担,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时离领取养老金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允许个人进行补保,满足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
感谢你们对市人社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
责任领导:郭建中 承 办 人:范志青
联系电话:8867267
公开情况:公开
抄 送:市人大联工委,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