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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阳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11-23 16:33 信息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刘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逐步规范化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在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的问题

  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国家、省对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都有明确规定,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并明确,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我局机保经办机构在核定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是严格按此文件规定执行。但对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由于没有上年度工资,是以其第一个月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统筹层次偏低基金难保障问题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的过程中,要实行省级统筹尚需一段时间。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实行“制度统一、责任分担、总体预算、适当调剂”的原则,建立省级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我们也会积极呼吁,尽快实行省级统筹。

  三、关于丧补资金纳入社保基金统筹发放的问题

  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基本退休(退职)费、退休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仍从原渠道列支。目前丧补资金仍从原渠道发放。据了解,国家和省也正在研究这个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问题国家和省将会有明确规定。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也感谢您的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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