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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46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2-01 17:51 信息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关于衡阳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


                       衡人社复字〔2020〕 6 号(A类)


刘峥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教育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与公务人员一视同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金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2.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注意统一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几个问题操作口径的函》(2013年12月15日)提到: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的规定执行。

4.民发〔2011〕192号文件是就民发〔2007〕64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注意统一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几个问题操作口径的函》(以下简称《口径函》)是依据民发〔2011〕192号文件调整发放标准,对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进行解释,按新标准执行。

二、466号建议中的疑问部分和现行政策执行情况:

1."民发〔2011〕192号文件,;教育部门也未例外的执行了此标准;",此说既无政策依据,我市亦无执行之实。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口径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标准只能按照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进行落实,即从2014年1月起,教师死亡后的抚恤标准减至20个月基本退(离)休费,连同减掉的还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这部分;"。经查阅《口径函》,全文无这样的表述或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由此得出,将教师的身故抚恤金与公务员同等对待,在国家法律层面没有问题。;"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一次性抚恤金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国务院现未就教师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另行出台政策。

4."国办发〔2005〕43号文件明确要求,要;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就应该从落实国务院43号文件的角度出发,执行这些有一定弹性的政策时,应该优先考虑教师的福利待遇。;"历年来,各级工资福利部门在执行国家、省、市各项工资福利政策时,不允许也不存在任何弹性。

三、教师的专享政策

为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省、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

1.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规定:教师的岗位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2.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和教龄津贴...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离退休费计发基数。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号)规定: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建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制度...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50元的人才津贴。

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衡政办发〔2019〕2号)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调整后的岗位工资为每月1675元至6665元,薪级工资标准为每月288元至7989元。义务教育教师以外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按高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10%确定。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5.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295号)规定:中小学从教30年的教师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除此之外,部分教师还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和偏远农村学校教师岗位津贴等。

上述工资福利政策公务员均不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待遇保障,关于教师死亡抚恤金待遇调整问题,我局曾多次向省人社厅请示汇报,若政策出台,市人社局将转发至县(市)区及教育部门并严格执行。

    感谢您对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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