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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8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9-29 15:59 信息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衡人社复字〔2018〕64号(B类)

  张光洁等10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6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参公单位参照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根据湘人发[2006]134号文件规定,公务员职务工资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因此,在国家机关(参公单位)中,工作人员只能依据职务而不是职称套改工资。一个单位不能同时执行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两种工资制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现行公务员主要是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这一类,今后根据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精神,行政机关公务员将被明确分类,三类职位将对应各类行政机关的相应职位。待国家相关文件出台后,我们再按有关文件操作执行。

  衡阳市市直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文件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意即未参公的事业单位须执行岗位管理制度。衡阳市畜牧水产局下属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现执行机关工资制度。如果市畜牧水产局及农口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人社部门一定予以支持。但请有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维稳工作。

  感谢您对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7日

  责任领导:胡小麦                     承 办 人: 张齐

  联系电话:2826153

  公开情况:公开

抄  送:市政府办,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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