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复字[2020]28 号(C类)
马汉钦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我市民营企业职工诚信档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目前,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工资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执行即可。
二、关于劳动纠纷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员工离职后,如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时效内,用人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劳动者黑名单制度及数据平台,完善从业职工诚信体系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守法意识,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但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支撑,出台制度有一定的困难。为此,我们会将您的建议向省人社厅反映,建议由国家层面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作为人社部门,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关系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抓好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分析研判和处置风险矛盾,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公共服务能力。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