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人社复字[2020]37号(B类)
张东辉委员、刘菊香委员、谷碧成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们所反映的关于县乡两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的问题我们一直在积极解决。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厅文件精神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明确了该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全面落实"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预防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的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工作。下一步我们会通过以下措施推进工作:
一、向省厅反映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建议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明确县乡两级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的经费来源、人员保障、场地要求、设备配备等细则,为县市区效能建设提供政策文件依据。
二、建议以市政府名义下文把此项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
算,确保县市区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各项经费落到实处。
三、加强与县市区政府的沟通交流,积极传达省人社厅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相关工作要求。随着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推行,原劳动保障服务站均隶属乡镇街道管理,下一步一是向市政府建议把此项工作职能整合于人民调解组织条块,切实解决乡镇街道无人管理的状况。二是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情况列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县市区考核结果,督促县市区切实高度重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与人员支持。三是每年对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确保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序开展。
感谢你们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