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是广州市某大学2003届的本科毕业生。同年6月6日,王某、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此之前,该科技公司为王某办妥了人事等相关手续,代王某缴交了人事代理服务费和流动服务费合计2520元。2003年7月1日,王某到该公司上班,负责软件开发。双方约定王某试用期月薪2000元,试用期3个月。但王某刚工作了一个月,就于7月31日提出辞职。该公司拒绝发给王某工资并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王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理应给予赔偿及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法院没有支持。
【专家支招】
惠诚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解析此案:此案例说的重点是,王某到该公司后曾与公司负责人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却以试用期内不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他觉得在该公司工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作一个月后,他发觉自己与该公司文化格格不入,提出辞职。在单位招聘中部分单位认为签订了就业协议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或者以签订就业协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订的协议。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
所以就业协议以书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报到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试用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为由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