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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本级失业保险发放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06-11 00:00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发放业务

事项内容

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法律依据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条  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受理时间

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15日内报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请材料

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缴费证明,解除证明。

申请表格

(下载)

失业人员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受理机关

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失业保险科,电话:8867023

决定机关

衡阳市劳动就业服务处,电话:8867023

办事程序

企业申报→初审→复审→审核通过下发《失业保险申领通知书》→失业人员本人申领。

办结时限

60

政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