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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2 08:28 信息来源:就业处浏览次数:

衡人社发[2019]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19410

附件

 

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

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规范、引导、扶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湘政发[2018]3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衡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每两年评估认定一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给予创业孵化成功率高,创业服务效果好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资金扶持。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

(一) 申报主体。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

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退出制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基地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 场地和配套设施。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

1500平方米, 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

(三) 运营状况。入驻基地的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

目近2年均不少于20个,吸纳就业人员近2年均不少于150人。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孵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

(四) 提供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

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第六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 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并有经专家评估的《创业计划书》。已创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为小微企业;

(三) 创业实体在园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

(一) 自主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

料:

1、《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基地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

4、《衡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附件3

5、《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及每项考核

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6、推荐创业孵化基地视频短片电子版;

7、《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附件4

   申请复核的单位需提交以上第一、四、五、七项材料。

    (二)县市区推荐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核查申报资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拟定符合条件的基地名单。

(四)上网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孵化基地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五)定期复核。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每年年底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由基地按照复核程序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参照认定基地的评审办法对基地进行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八条 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场地租金减免,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每年从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不超过5个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好、辐射示范作用强、孵化成功率高、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的奖补资金,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孵化效果好的基地可连续扶持,连续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连续扶持的基地从申请复核的老基地中评审择优选择。已享受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奖补的孵化基地,当年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梯次培育管理,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推荐。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和奖补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全部进行复核,由基地按照复核程序进行申报,复核不达标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 《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计分表》

2、 《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3、 《衡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名册》

4、 《衡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综合情况表》

2019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记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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