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
衡人社派遣许决字[2016]9号
申请人:衡阳市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新区内环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彭五香
你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公函)到本机关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