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审批对象: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审批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收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3、有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工种;
4、有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
审批费用:不收费
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填报《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第五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供全部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
1、申报材料不齐全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所有资料转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责任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申办材料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必要时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
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