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湖南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6、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7、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8、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14号)
审批时限: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根据申报机构所在地区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制度进展情况及时审批。
审批条件:
1、定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生育、工伤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价格部门规定的医药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取得《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承诺并认真履行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建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6)配备相应的并能与医疗、生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适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定点零售药店具备的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办事程序
1、愿意承担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各项材料:
--医疗机构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费(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次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零售药店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