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不断改善残疾人民生

发布日期:2018-07-25 00:0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摘要

  就业是民生之本,权益之基。就业,自然包含了残疾人就业,而破解残疾人就业,又是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两大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残疾人只有实现了就业,务有所得,才能增加收入,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才能让残疾人过上更好生活,进而与健全人一同建成小康社会,共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成果。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整理有关就业培训等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三)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三、《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有关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招聘。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

  2、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3、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预留岗位。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有关规定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照规定补贴培训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信息(公用电话)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整理

  2018年7月25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