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就业创业工作画出了宏伟蓝图,提出了24项具体实施意见,现摘要如下:
一、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
二、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继续实施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三、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除不能用于扩充市州、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外,其他项目支出继续按《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积极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要求,在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按照顶格标准给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新创业,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着力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精神,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对象扩大到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每人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从2年调整为3年。
五、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积极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范围。
六、统筹做好其他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保持动态清零,逐步建立实名制数据库,详实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每两年定期制定发布《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定期发布《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对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劳动力,其当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贫困劳动力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贴20元。对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对入读我省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社会资本建立创业大学,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将数字培训课程、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畴。
八、完善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政策。重点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对接、省内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任务清单、稳岗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输出、输入地及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稳岗和精准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稳定脱贫。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当地政府整合培训资金资源,根据湘办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对实施效果好的贫困县给予每个县100万元奖补。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整理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