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41号),对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十八条措施。现整理其中部分措施如下:
一、发挥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将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效果突出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双百资助工程”评选奖补范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接纳毕业 2年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且留用率达 50%以上的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二、多渠道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普通高校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平台,将其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范畴,并对评选认定项目给予一定奖补扶持。充分利用各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商标注册补贴扶持,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平台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给予首次创办小微企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一定数量的创业补贴或补助。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的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可以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允许高校毕业生通过“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的方式创办企业,进行企业住所集群注册。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200万元,并可在其创业初期给予专家指导服务。
三、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县域为单位定期梳理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建立体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审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评价导向设置职称评审条件,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和服务基层年限、效果等,且在专业岗位中的工作成果、教案、病案、技术成果、实施成功的工程项目方案、已授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等,均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成果;可用本专业岗位中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成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情况、实际贡献,以及个人在创新创业中所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等替代相应条件。实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在农业、林业、医疗卫生等系统基层单位,逐步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参评高级职称。对在县乡基层一线工作满10年或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肯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2年破格晋升职称。
五、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乡镇工作补贴可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0元。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六、拓展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树立“在基层培养、从基层选拔”的导向,完善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开选调办法,加大面向基层干部人才的公开选拔力度。加大从基层机关选调公务员的力度,市级以上机关转任公务员,除公开遴选以外,应安排80%比例从具备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选调。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调时,省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市属单位应安排不少于 20%的岗位公开招聘或选调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国有企业录用员工,要按照招聘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全覆盖,其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并将落实公开招聘工作纳入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七、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高校毕业生流动就业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不将转正定级表、行政介绍信和改派手续作为流动接收和档案审查的必备材料。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工作,属于流动人员的,其人事档案既可交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交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保管。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单位间流动的,其社会保险关系按政策办理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县以下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 (招聘)高校毕业生有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本单位服务满2年后,可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情况在县域内流动(国家有明确政策要求的除外)。
八、落实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综合配套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或工作单位落实基本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服务艰苦地区贫困县基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范围。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高校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就业的,可不受社保缴纳年限、居住时限等条件限制,将户口自愿迁移到省内就业地城镇。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一次性校园招聘活动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整理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