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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就业扶贫利好政策

发布日期:2018-07-02 00:00 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0号),主要利好政策有: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是怎样界定的?

《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 号)实施范围中就业扶持对象,指在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进行了实名制登记的本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至省平台的人员,以及经当地扶贫部门认可自行采集录入省平台的人员。

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 1 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的,给予200 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由输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的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

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70%,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生活费补贴按培训天数给予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天 20 元,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由培训单位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补助对象:(1)自行乘用交通工具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州、跨区县)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贫困劳动力。(2)统一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转移就业地点,分省外、省内市州外、市州内区县外三个层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包(租)车人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输出地财政统筹安排。

五、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 12 个月,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 1000 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 51 个贫困县的用人单位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1500 元;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评选“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每年从省级就业扶贫基地中择优评选60家用人单位,作为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被授予“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下达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单位。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陈昌衡整理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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