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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2-10-28 10:59 信息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人社监202208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记海鲜加工坊(地址:高新区天柱路18号公安小区6栋101-10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佩贤):

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人社监理字〔2022〕0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你单位仍拖欠2022年1月份刘海分5400元工资、刘小东2000元工资、陈令800元工资、陈升华800元工资、李志虎1000元工资、龙辉1000元工资、邓治中2000元工资、朱荐昆2000元工资、胡建成2000元工资、罗佳荣1000元工资,共计拖欠刘海分等10人18000元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支付你单位拖欠的2022年1月份刘海分5400元工资、刘小东2000元工资、陈令800元工资、陈升华800元工资、李志虎1000元工资、龙辉1000元工资、邓治中2000元工资、朱荐昆2000元工资、胡建成2000元工资、罗佳荣1000元工资,共计支付刘海分等10人18000元工资。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湖街20号613室

邮编:421001

劳动保障监察员:高  虹    易培俊

电话:8869700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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