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执法决定 | 执法依据 | 提请部门 | 审核依据 | 送审材料 | 审核重点 | |
1 | 行政许可类决定 | 特殊工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1.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有工会的企业,提供工会意见书; (4)同意实行特殊工时的职工签名册; (5)申报岗位说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情况; (6)申报特殊工时申请表、申报特殊工时审批表。 2、审批窗口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 3、行政许可决定书(送审稿) |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工会意见或职工签名同意的情况; 4、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
2 | 行政许可类决定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 | 1.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不低于200万元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2、审批窗口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 3、行政许可决定书(送审稿)。 | 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3.规定的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4.现场勘验情况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5.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
3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违法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中介、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理)集体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理)集体讨论记录); 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报批表;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决定报批表; 1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审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4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理)集体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理)集体讨论记录); 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报批表;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决定报批表; 1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审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5 | 行政处罚类决定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3.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限期改正指令报批表; 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复杂、重大行政处罚(理)集体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理)集体讨论记录); 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报批表; 9.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决定报批表; 1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审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
6 | 行政检查类决定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 1.检查报告;2.相关证据资料;3.检查建议或检查决定书(送审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审批表》手续是否齐全; 5.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6.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7 | 行政检查类决定 | 社会保险稽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 第三条 | 1.稽核报告;2.相关证据资料;3.稽核意见或稽核决定书(送审稿) |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手续是否齐全; 5.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6.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
8 | 行政确认决定类 |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伤害发生之日30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 工伤保险科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三条 | 工伤(亡)认定申请表; 工亡调查报告; 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关系确认仲裁裁决书; 相关证据资料; 工伤(亡)认定决定书(送审稿) | 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认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调查证据是否齐全; 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 认定决定是否合法;认定文书是否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