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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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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为应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确实抓好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就业扶贫各项政策

  (一)落实信息采集和平台维护工作经费。信息精准是开展就业扶贫的前提,各县市区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劳务协作脱贫工作的部署,对贫困劳动力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准确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和就业意愿,在此基础上,建立“三个清单”。各县市区人社局可通过组织力量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时、动态、精准开展人员信息和岗位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工作,从而加强人岗信息智能匹配,提高匹配成功率,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结合人员分散、路程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和系统维护经费,经费的核拨可与信息完整和准确性的考核结果挂钩,提高工作绩效。

  (二)落实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可以有效掌握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各县市区人社局要积极协调财政、扶贫办抓好落实,对自行乘用交通工具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贫困劳动力,按照省外、市外省内、县外市内据实分别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证明材料可通过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村级证明等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统一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包(租)车人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输出地财政统筹安排。

  (三)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组织招聘活动、劳务对接输出等方式,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由输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创新服务方式,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将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311服务、人岗匹配服务、劳务对接、组织贫困劳动力(或收集信息携带名单)到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参加招聘、每月信息抽查、对已就业贫困劳动力持续、跟踪开展就业服务等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以解决基层力量不足的问题。人社部门加强量化考核,确保资金绩效,所需资金从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落实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地区的企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 1500 元。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本市将全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与之依法订立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期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区组织培训机构集中开展贫困劳动力整建制职业培训,可以将培训补贴直接补贴培训机构。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照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开发扶贫特设岗位。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一村一岗位”工程,在每个村开发一个扶贫特设岗位,安排本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岗,从事协助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保洁、护林等公共服务工作,比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或符合使用规定的有关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开展就业扶贫爱心单位评选。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创建一批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稳岗效果、人员参保等情况。全市每年从就业扶贫基地中择优评选一批企业作为爱心单位,授予“衡阳市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每家8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奖补资金从市本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就业扶贫爱心单位评选活动,同一年度,县市区和市本级奖补单位不得重复。

  以上各项就业扶贫政策实施时间执行《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7】58号);具体操作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扶贫实施意见的具体操作办法》(湘人社发【2017】100号)。

  二、进一步调整落实创业带动就业各项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扶持力度

  1、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继续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市人社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培育评估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创业实体户数、带动就业人数和孵化效果,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资金。项目支出按衡阳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衡财社[2016]53号)规定执行。

  2、扶持市级创业基地做大做强,争创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对获得国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国家级、省级奖补资金按上级奖补资金的1:0.5和1:0.3比例给予市级配套资金奖励,奖补资金从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二)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1、继续落实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政策。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海外留学归衡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以上学生租赁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10000元。

  2、落实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奖补年限。在市本级及珠晖、雁峰、蒸湘、石鼓、南岳区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奖补。补贴额度和程序仍按照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补充办法》(衡财社【2017】182号)执行。

  3、继续落实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奖补政策。每年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含大学生)和50个优质初创企业,分别给予10000元/个、40000元/个的一次性创新创业奖补。

  (三)进一步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1、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扩大到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提高创业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按合伙创业的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申请创业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3、调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年限。担保贷款审批年限由过去一年一贷调整为两年一贷;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担保贷款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4、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担保额度提高到20万元标准;拓宽反担保方式,将三人联保模式纳入反担保措施。鼓励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5、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200万元额度,按贷款同期国家基础利率50%、期限两年的贴息支持;贷款还清后,且在银行继续贷款,吸纳新的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可继续享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累计不超过3次。

  6、落实自主创业一次性申领失业金保险政策。对领取失业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三、突出分类指导施策,保障重点群体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首位,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完善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报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特岗教师到农村基层就业,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扶持政策。鼓励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扶持大学生灵活就业,对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统筹做好其他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保持动态清零,逐步建立实名制数据库,详实记录就业援助情况。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办证地社区申请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三)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加大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支持力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与技术服务、新兴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实现多元化就业。完善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维护新兴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保权益。加强农村劳动力失业登记管理,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四、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一)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扩大“互联网+”就业。将鼓励扶持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范围。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二)鼓励扶持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四)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程序和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强化培训和服务,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享受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对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采取整建制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补贴可以直接拨付培训机构。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

  (三)拓宽培训补贴范围。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社会资本建立的创业大学,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将数字培训课程、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畴。将服刑和戒毒人员继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对象范围。将其他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个体工商户、有创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

  (四)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着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逐步实现全市创新创业相关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五)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推动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重心下沉,市本级每年开展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选,对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未就业大学生、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开展跟踪服务,各类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台账规范健全,服务成效显著的社区,根据考核结果,予以2万元的基层平台建设资金奖补,用于社区开展就业创业宣传和信息化建设。

  (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促进信息数据共享利用,打造统一高效的征信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七)加强创业讲师队伍建设。充实创业培训讲师队伍,鼓励大中专院校老师、企业资深经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士参加培训并报考创业培训讲师。市本级要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教学比武、教学交流活动,提升授课水平,激发队伍活力。师资培训、教学比武、教学交流等活动经费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加强创业专家库建设。加强创业指导专家库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创业指导专家库聘任、考核机制;建立专家作用发挥机制,积极开展各类创业辅导服务,实行创新创业奖补评选专家评审机制,创业专家开展辅导服务和评审服务,按规定给予工作补贴,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建设就业创业协调机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

  (二)狠抓政策落地。聚焦重点政策,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开展精细化、精准化宣传,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对抓政策落实有力有效的,予以表彰;对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严肃问责。

  (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创业新形态、新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全面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管理。及时掌握市场用工情况及趋势。强化重点监测,紧盯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置等主要风险点,及时捕捉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并制定相应处置预案。

  (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各县市区要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形成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特别是当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时,要确保应对风险的各项准备及时到位,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下岗潮,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群体事件。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 阳 市 财 政 局

  2018年8月27日


主管单位名片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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