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财社〔2016〕5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规定,特制定《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3日
附件
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主要来源包括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从中央补助我省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以赞助和捐赠形式,扩大各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资金规模。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规模定为2200万元(含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和省级创业引导资金),以后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步建立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载体奖补、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建设、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初创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补贴、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支付应简化审核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方便补贴对象及人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扶持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
第二章 大学生自主创业奖补
第五条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海外留学归衡人员、职业(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以上学生租赁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奖补1万元。以上资金从市县两级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列支。
大学生创业奖补申请材料包括:①《衡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贴2寸照一式两份(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高校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简要事迹、亮点、效果等(600字以内);③创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观全景图一张(4寸)、创办企业或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等。同时报送录有上述大学生创业奖励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名称及时间、毕业学校及时间、银行基本帐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申请材料经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盖章)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推荐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报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经审核后将审核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举报违规事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复核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奖补者的银行帐户。
第三章 创新创业资助工程奖补
第六条 从2015年开始,全市连续五年每年根据公开评选,
由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择优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50个优质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分别给予1万元/个、4万元/个的一次性创新创业奖补。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原则择优评选。
个体工商户和优质初创企业申报条件: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规模相对较小、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如2016年评选,要求注册时间在2013年1 月1日以后,以此类推);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突出的创业事迹或经历;个体工商户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5人以上,初创企业每年平均带动城乡就业30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或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的初创企业可优先评选。
对符合“创新创业资助工程奖补”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①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创业事迹、亮点、效果等1000字以内);②《衡阳市创新创业资助工程奖补申请表》(见附件2)和《衡阳市创新创业资助工程考评记分表》(见附件3)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记录)。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街道(乡镇)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查、核实,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推荐上报(各县市不超过2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对象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评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50个优秀初创企业,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财政联合行文公布,由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奖补者的银行帐户。
第四章 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奖补
第七条 从2015年起,实施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创建工程,每2年评选奖励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5个街道(乡镇)、50个社区(村),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资金从市县两级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列支。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申报条件:当地党委、政府制定出台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规划和相关贯彻措施文件;上级下达的年度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带动城乡就业效果稳定、显著;由于创新创业引领拉动,当地GDP增速高于同期县市区平均水平,并涌现了一些新产业、新业态和突出的工作亮点。
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社区(村)申报条件:上级下达的创业带动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带动城乡就业效果稳定、显著;近两年各项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本社区(村)涌现了一批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突出工作亮点。
符合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申报条件的,自主申报时,需填报《衡阳市创新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申请表》(见附件4)、《衡阳市创新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考评记分表》(见附件5),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的申报对象进行集中审查、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于评选当年6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推荐的对象进行审查比较,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筛选。
对拟入选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公布,由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奖补者的银行帐户。
第五章 创新创业载体奖补
第八条 从2015年起,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年度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名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年度省级创业引导专项资金通知,联合审核下文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一次性奖补资金。
开展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评选活动,每年培育评估认定10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申请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吸纳不少于1000人实现就业;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比例较高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申请单位向企业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①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内容包括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做法、工作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②《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6);《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见附件7),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③基地设立及基地管理组织批准文件、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比较,必要时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择优评选10个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对拟入选的单位名单在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公布,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六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原政策原渠道列支,市本级年度培训8000人次以上。创业培训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承办。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分阶段补贴。补贴标准为: 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800元/人次,IYB(扩大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1200元/人次。培训机构按要求对SYB培训合格的学员开展不低于六个月的后续服务,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有营业执照的学员占培训学员总数30%),按培训合格人数,每人享受800元/人的后续服务补贴。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见附件8);《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9);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见附件10);《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见附件11)。
定点培训机构申报后续服务补贴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2);学员后续服务的相关记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见附件13)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见附件14)等台账资料;《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不低于开展后续服务60%的相关费用凭据(专家领取补贴的签名,以及创业研讨活动,包括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学员,组织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事务代理及咨询服务,对已创业企业或实体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了解其创办和经营情况等各类有效支出凭证)。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按季度申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相关单位的补贴资金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补贴标准等)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举报,或有举报经查实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并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承担后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章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发放
第十条 有创新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申请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证)、退伍证、失地证明、农村妇女身份证等其中任一项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创业培训合格证,大学毕业证(毕业2年内),反担保人的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书及担保人承诺书到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衡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5)进行初审,由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银行进行考核,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发放金额,与经办银行签署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八章 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同步建立本级创新创业专家服务团队,对创新创业服务专家按规定开展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行动的,给予创新创业服务补贴,严格落实项目指导服务责任制,并有跟踪相关服务记录,补贴标准一次性500元/项目。
各县市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当地2-3名符合条件的创业成功人士、各类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分别填写《衡阳市创业服务专家咨询团成员登记表》(见附件1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创业服务专家咨询团成员名单中,原则上按照企业家40%、各类专家学者40%、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0%的比例择优选择组建市级创业服务专家咨询团,并发文公布市创业服务专家服务团成员名单。
市创业服务专家服务团成员根据创业者自身要求,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遗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跟踪指导服务,并据实填写《创业服务专家跟踪服务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每半年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创新创业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并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衡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审批表》
2、《衡阳市创新创业“资助工程”奖补申请表》
3、《衡阳市创新创业“资助工程”考评记分表》
4、《衡阳市创新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申请表》
5、《衡阳市创新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考评记分表》
6、《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7、《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8、《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9、《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10、《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
11、《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
1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
13、《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
14、《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
15、《衡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16、《衡阳市创业服务专家咨询团成员登记表》
17、《创业服务专家跟踪服务补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