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夏先生刚刚来到雁城,在一个招聘启事中看到了与自己对口的公司,于是前往应聘。经过交谈,双方都很满意。于是,用人单位提出要先订立三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夏先生不解。工作人员解释到,根据公司近年人事情况,求职者的流动性较大,试用期满后有的就辞职了,有的会半途解除,所以,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上诸多问题处理起来都很刺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不能整天因为这项工作搞得不得安宁。所以,公司规定了但凡新招聘的员工,一律只订试用期合同,通过试用期考核了才可以与其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夏先生认为,试用期的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那么现在与用人单位只有试用期的合同该如何认定这个合同的效力呢?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订立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既使用廉价劳动力,又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订立试用期合同的,若这样做了的话,那么,试用期合同就直接视为劳动合同,而相应的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就不成立。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不能分割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那么显然是会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行为,试用期的期限便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并且用人单位除了履行试用期约定的义务,还要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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