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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受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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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受聘答复

  问:刘女士来电咨询:她和丈夫于2005年先后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一起应聘到市内某机关单位从事门卫、保洁和绿化等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前不久,夫妇俩接到该单位通知,因该单位进行物业管理改革,决定提前解除合约并辞退二人。如是这样,夫妇俩能否申请因单位提前解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二人还能享受哪些劳动权益?该如何维权?

  答:对于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聘期间被所在单位解聘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即《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明确: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即不发给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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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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