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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继续工作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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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继续工作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万先生与某生资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26日到期,公司未通知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也没有与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万先生在公司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2019年10月28日,万先生提出公司已与自己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以工作疏忽为由不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

  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万先生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8日,一直处于继续用工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况,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持。其实,在2018年10月26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日,或者在万先生继续工作一个月内,该公司应书面通知万先生,万先生如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万先生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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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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