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 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2019年3月,骆先生应聘到某茶馆服务公司工作,担任客服主管,基本工资为3000元。公司将养老医保补贴以现金方式随工资发放300元,而未到社保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骆先生请求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骆先生要求公司补缴3-10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已在骆先生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由其自行参保缴费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工资方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济性,强制性,均衡分担了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因独木难支而陷入困境。通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由于职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现发现得。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轻法定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社保补贴”等现金方式支付给劳动者。还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书面口头约定放弃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不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从短期来看,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表面上能领的工资多了,但一当出现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就会失去强有力的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凭一己之力来救济。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不仅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在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构成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某茶馆服务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劳动者另行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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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