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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方侵权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参保仍应依规支付工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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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方侵权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参保仍应依规支付工伤费用

  

  荆先生于2019年2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但该公司未为荆先生缴纳工伤保险。同年5月,荆先生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严重移位。事故后,责任方作了相应医疗费赔偿,荆先生所受伤害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致残程度鉴定为七级。荆先生向公司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荆先生系交通事故由第三人造成伤害、且也从第三人处获赔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可见,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除医疗费用外,职工享有同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荆先生所遭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所以荆先生应按照上述七级工伤伤残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没有为荆先生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荆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公司向他支付。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其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为要件。其所遭受伤害是否为第三人侵权所致,是否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不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之所以将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避免相关风险。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704室)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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