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湘南某木器加工厂李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致左手拇指缺失,右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后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五级伤残。同年7月,李先生本人提出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李先生主张因其长期在外地出差,出差期间每天按200元补贴伙食差旅,这项补贴应纳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数。厂方表示李先生请求不符合国家工资政策,婉言拒绝。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列入的项目范围有14项。如: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等。
本案中,李先生外派出差工作期间的补贴属出差伙食补助及误餐补助范围,不属于工资范围,自然就不应计入本人工资组成并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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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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