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防职工突击网购延期支付工资不合法
2018年11月11日天猫网络促销日来临之际,某外卖送餐服务公司为防止职工当日“疯狂购物”,突击花钱,影响营业,在单位微信群中发布通知,将本应于11月8日支付的月工资,延迟到12月8日支付。双十一节后,职工纷纷向公司追讨工资。后经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公司才支付了所欠职工工资。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重要权益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规定工资应该按月支付主要是考虑工资制度和社会习惯两方面的原因。现在,用人单位基本上实行月薪制,工资标准是以月为单位确定的,劳动者的生活安排也以月为传统习惯,按月支付工资也有利于职工有计划安排生活。按月支付,应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支付日期一般都是固定在当月的某一日。超过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构成无故拖欠。
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某外卖送餐服务公司仅以限制职工在双十一网络促销日购物影响营业、突击花钱为由,而整体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其情形并非国家规定的工资延期支付法定情形,显然已经超出合法合理的法定期限,属于违法。“好心”办成了错事,理应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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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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