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业务工作 >  劳动权益 > 

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服务内容

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2019年春节期间(2月4日至10日),某计算机组件制造公司为赶制国外一笔订单,安排部分员工加班。任务完成后,以费先生为代表的员工向公司提出支付工资的300%的加班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同意给加班员工安排7天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费。费先生问: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吗?

  笔者不支付某公司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或选择安排补休,或选择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第(一)、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而没有安排补休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日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延长工作时间,虽然均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三种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工作意义是不一样的。法定休假日,是根据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它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法律规定应当给予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系指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内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一般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办法:实行计时工资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按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日标准工时内完成规定劳动定额应得的工资计算。

  可见,用人单位在出现上述情形,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就应执行法律对应这种情形所作出的规定,而不宜互相混淆,互相代替。法律规定不能代替而代替的,均属违法,理应纠正。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9年3月21日

  邮编:421001 联系电话:0734-8867079(办)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技术开发区长湖街20号


主管单位名片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电话:
局办公室:8867001
局信访室:8867069
社保中心:8867273
工伤中心:8867180
考试中心:2896689
基金监督:8867090
劳动监察:12333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档案托管):
2896697、2896674
社会保障卡咨询:8867227
需要其他部门电话?请点击进入》

地址:高新区芙蓉路18号(南院)

高新区长湖街20号(北院)

办公时间:
夏: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冬: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