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春节过后,某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公司接到一批大订单,时间紧,任务重。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要求愿意加班的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名,凡加班的将支付加班工资。会后,员工们希望多挣些钱,纷纷报名。公司便与员工们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接下来的2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3小时,公司支付员工2个小时的加班费,加班半个月后,几名女工因疲劳过度病倒了,要求退出加班。公司表示,员工加班是签订了补充协议的,属自愿自为,不违反法律。此事经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后,及时给予了责令改正。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本案中,某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为13小时,比“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还多了2个小时,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可见,无论员工是否自愿加班,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超时加班补充协议,单位只要违反了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都是非法、无效的。试想一下,企业培养出的熟练工人由于不堪重负超时加班而纷纷倒下,或者由于疲劳等原因发生工伤事故,企业需要付出的代价就远远不是加班工资了。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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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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