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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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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雁城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好呷再来”,其于2010年3月登记成立,经营者为戴先生。2018年11月,戴先生因另谋发展,与孟女士签订了饭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戴先生将“好呷再来”店铺的经营权、门面等转让给孟女士。孟女士支付戴先生转让费10万元。2019年1月,“好呷再来”饭店的经营者变更为孟女士。2019年3月,自该饭店成立就在此任主厨的童师傅向孟女士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自2010年3月至2019年3月的经济补偿。孟女士以2019年以前未与童师傅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婉拒了他的请求。

  此案焦点在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前后,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工商个体户。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需注销前登记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本案中,“好呷再来”饭店原由戴先生经营,2019年1月,其经营者依法变更为孟女士。虽然戴先生与孟女士先后作为“好呷再来”饭店的经营者,但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本案中变更经营者前后,虽然饭店名称一致,但已并不是同一法律主体。童师傅到以戴先生为经营者的“好呷再来”饭店工作,但该饭店的经营者变更为孟女士后,童师傅与戴先生为经营者的“好呷再来”饭店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童师傅与“好呷再来”饭店应于2010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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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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