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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堑缴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单位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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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堑缴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单位应予返还

  2019年1月,某农业机械经营租赁公司职工苏先生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发现他所在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2年的养老保险费,需补缴才可办理退休手续。苏先生为了早日办理退休,便自行掏钱缴纳了单位及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事后,苏先生拿缴费票据请求公司报销其自行缴纳的单位部分费用。公司则以苏先生自行自愿补缴与单位无关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苏先生上访人社部门,欲讨一个说法。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退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纳义务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那么,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而发生争议的,职工可以从下途径维权:

  第一,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第三,起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意即对征收机构行政不作为等行为,提请其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或判令履行职责,向欠费单位依法追缴所欠社保费。

  第四,申请调解、仲裁、起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结合本案,苏先生为了能尽早办理退休手续,先行缴纳了近2年单位及个人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视为对自身社保权益的自我保护、救济。但是,其结果并不能同时免除其所在公司“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由于苏先生自行补缴行为,反而为某公司补齐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至使公司不再存在欠费问题,致使劳动保险争议标灭失,故再行通过上述劳动争议仲裁等途径维权已不可能。然而,苏先生毕竟替公司补缴了欠费,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公司反而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苏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向其返还由自己堑缴的单位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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