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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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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获经济补偿

  2019年元旦刚过,钟先生与某污水处理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技术工作,月薪4000元。钟先生上班后的第二天,公司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情节严重,被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此,公司即与钟先生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钟先生表示同意离开公司,但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钟先生仅上一天班尚未作出业绩为由拒绝了钟先生的请求。钟先生欲讨一个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的实质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即动议,而非“劳动者”主动提出,那么,在“协商一致”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不应受到劳动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劳动者是否做出业绩等因素的限制。

  本案中,钟先生在公司上了一天班,即已进入“用工状态”,提供一天的正常劳动,不能否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公司主动与钟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钟先生表示理解并同意,表明双方已达成一致,即钟先生已经具备了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公司被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停业、关闭,与钟先生仅工作一天毫无关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见,劳动合同履行时间的长短,仅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本案中,钟先生在公司工作一天时间,当属“不满六个月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应向钟先生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0元(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000÷2)。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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