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傅在某家庭装饰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公司对安装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安装一组面盆,计发工资26元。华师傅平均每月能拿到2000元左右的工资。2018年8月至9月,因订单增加,工期较紧,公司便安排华师傅等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同年10月,公司以华师傅月工资20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华师傅认为自己实行的是计件制,做多少事,领多少钱,不做事则没有钱,请求公司另行计算其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及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某家庭装饰公司对华师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却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变相地减少了其加班工资。
故本案中,某家庭装饰公司应根据华师傅在2018年8月至9月休息日加班的实际安装面盆数量,按照计件单价26元/组的200%的标准,向华师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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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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