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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违规职工施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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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违规职工施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毕业生田小姐于2018年2月应聘入职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任前台主管。同年8月的一天,其父生病,她办理住院手续,上午上班迟到了2个小时。几天后,公司即以田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田小姐罚款200元。田小姐认为,公司无权处罚自己,其做法不合理。那么,用人单位对违规职工有处罚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罚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以扣代罚”,即以克扣员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替由员工主动交纳罚款。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发放工资的主动权,不管员工是否愿意,擅自克扣员工工资以行处罚权。

  按照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有权对职工实施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令第516号所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依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企业能否对员工进刑罚款是没有依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来实施。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法律授权。

  诚然,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违规职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案中,某公司对员工田小姐迟到给予罚款的行为应视为缺乏法律依据。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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