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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工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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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职工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皮先生是湘南某蛋品加工公司的职工。2018年9月,他因教唆、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在拘留期间,该公司认为,皮先生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理应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请假也未补假,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非不上班的正当理由,构成了旷工,于是决定按照矿工行为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皮先生收到通知后认为,本人并非自己不愿上班,而是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结果,已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没法办理请假手续。双方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

  旷工,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行为。可见,构成旷工,一是存在未上班的客观事实;二是劳动者未依规履行请假手续;三是劳动者不上班无不可抗拒的因素。劳动者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没依规请假,但其不上班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即被公安机关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理由不充分。

  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处理此类争议,建议依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相关规定执行。该意见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据此,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方式,即“中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工资、社会保险费帐户暂停结算、不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待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灭后,双方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本案中,皮先生因从事邪教行为被拘留,期间不宜按旷工处理,可以采取中止劳动合同履行的方式妥善处理。诚然,如果该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有“被行政拘留的职工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则可以根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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