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先生高校毕业以后,于2017年10月应聘在一家私营轮胎制造厂工作。2018年3月,经与轮胎制造厂协商一致,强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聘到一家橡胶产品制造公司工作。同年10月,公司正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强先生计划利用国庆长假连同休假期回老家看望父母。休假申请单递上去后,公司人力资源部表示:强先生在本公司工作才半年多时间,他在私营轮胎制造厂工作年限不计算在内,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本案的焦点在于强先生在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计算,如何认可。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继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体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条例中规定的“1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国家人社部《关于〈企业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体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从以上规定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年休假中的“连续工作1年”。本案中,强先生于2018年3月起在某橡胶产品制造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已满7个月,加之在原私营轮胎制造厂工作时间5个月,已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依法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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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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