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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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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2018年6月,高校毕业生池先生被某木片加工厂公司录取,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池先生对其中一条约定有些不解。该条约定:劳动合同中,凡新职员入职满1年的,公司为其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保费总额的20%,个人承担80%;入职满2年的,公司承担30%,个人承担70%;入职3年以上的,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如不认可此条款,公司将不录用新职员。池先生好不容易找了一份满意的工作,既想签订这份劳动合同,又担心被误入公司“陷井”。

  此案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自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

  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存在缴费险种不全、缴费基数编低、缴纳时间迟缓等问题,还有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费社会保险,或者要求劳动者立下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津规定,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可见,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重要合法权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对双方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及劳动者缴费工资的比例进行缴纳,而不得自行约定缴纳比例。

  本案中,某木片加工公司自行与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也没有将保险种类做出区分,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却被笼统地将比例相加,然后进行代扣,其行为与上述法条规定是相违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故,建议池先生拒绝订立该劳动合同;建议该公司依法修正劳动合同文本,确保劳动合同有效性、合法性。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10月17日

  邮编:421001      联系电话:0734-8867079(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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