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应及时转递其档案
高校毕业生陆小姐于2018年1月应聘到某化妆品销售公司任推销员,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试用期为3个月,其档案从人力资源市场转到该公司。2018年3月,文静内向的陆小姐发现自己并不适合推销员工作,便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准备3日后离职。可公司表示,陆小姐任职期间,尚有两档货款没有收回,决定不予办理其档案转移手续。陆小姐3日后离职,但苦于档案未转移而不能另谋职业。双方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本案焦点在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押劳动者档案。
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往往以自有苦衷为由扣留劳动者的档案。比如,有的劳动者违反操作程序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未赔偿;有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不辞而别却不愿退还培训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劳动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第一,劳动者必须通知用人单位,要让用人单位知道劳动者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第二,劳动者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意即规定了劳动者不可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时就解除了劳动合同,而要等到3日后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只要劳动者按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原国家劳动部、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本案中,陆小姐向该公司提交书面辞呈后,于3日后离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职工档案,而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陆小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5月9日
邮编:421001 联系电话:0734-8867079(办)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技术开发区长湖街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