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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接收可以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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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不接收可以拒签

  2018年3月,学习酒管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孔小姐应聘湘南雁城某餐饮文化连锁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孔小姐了解到她就职的这家公司在省内有几个分公司。于是,她提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她的工作地点就是家乡雁城。公司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是单位的自主权,员工无权选择工作地点,更不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孔小姐一时举棋不定,不知所措。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类。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务的条款,缺少法定条款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项必备条款,“工作地点”是必备条款之一。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具体地理位置,实质上就是所谓的合同履行地,它的确定往往涉及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工作地点应当如何约定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生产需要约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较宽泛的范围,如“中国湖南”,等。随后,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即对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此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工作地点,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发展需求和经营范围,灵活合理地制定工作地点。一般而言,方法有,一是定具体的地点,比如具体到某一座城市或县区。二是定相对具体的地点,比如东北、西南、西北、华中地区等。这类适用于同业中的销售人员和地区经理等。三是定模糊的地点,即并不限定于具体的范围。这类适用于境外发展业务的用人单位。  

  另者,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工作地点宜具体,不宜宽泛。比如将工作地点具体到用人单位经营注册地或项目经营所在地。这样,便于日后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需启动协商一致变更程序,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过分具体也不宜过于模糊。比如将工作地点约定为“雁城石鼓区环城北路×号”,这种情形下即使用人单位在雁城石鼓区内办公地点发生变更,只要与原来的地址不相一致,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地点发生了变更,只要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就已经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就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反之,倘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雁城石鼓区”,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是在石鼓区区域内调整工作地点的,此种情形下,就不会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劳动者拒绝迁移的,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几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工作需要时应当服从单位合理的安排。总之,用人单位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工作性质科学合理地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是指劳动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结合本案,如果孔小姐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不满意,自己不能接受,也可以选择拒绝与该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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