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故意拒订劳动合同 不可获得二倍工资
至2018年2月2日,赵先生已在某珠宝首饰公司工作了28天。其间,公司三次以书面形式督促赵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赵先生以多种借口措托,并在新应聘同事中夸下海口:只要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论任何原因,一个月以后,公司都得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自己二倍工资,所以,先拖拖再说。可是,几天以后,赵先生接到的是公司一纸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及当月工资。赵先生后悔不已。
笔者认为,这都是因为赵先生对二倍工资制度的误解及贪图不当利益所造成的。赵先生并不符合获得二倍工资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条未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因予以区别明确,有的劳动者误以为只要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支付二倍工资。其实,该法条的主语是“用人单位”,意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法律角度督促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尽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适应该法条支付二倍工资,第一,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
结合本案,虽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但过错方并不是某公司,因为公司曾在赵先生用工之日起三次书面通知其订立劳动合同,其有主动与赵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无拒订劳动合同意识及恶意行为。赵先生出于故意迫使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目的,存在恶意,不应提倡。
因此,公司有权依法终止其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由于赵先生主动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让公司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有失公平。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拒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容忍”期间只有一个月,对一个月的期间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用人单位有权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补救权利,但应履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的法定程序,以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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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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