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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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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黄先生高校毕业后,即考取了注册会计师证书,2017年1月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先生月工资为8000元。至2018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终止,黄先生打算春节以后应聘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便向单位申领1月份工资。该所以黄先生尚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付其1月份的工资。黄先生认为自己1月份仍在单位工作,尚未应聘到新的工作单位,怎么就停薪了呢?该所解释说,黄先生在所里担任要职,掌握管理很多服务对象的财务情况,如果不完成交接,势必影响所里正常的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本案中,黄先生虽在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1月份确实完成了工作任务,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不应作为拖欠其工资的法定理由,故应向黄先生及时足额支付1月份工资8000元。

  诚然,黄先生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某会计师事务所若能够证明黄先生存在不办理工作交接行为,且该行为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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