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的一天,某模具制造公司工会组织员工赴革命老区参观,工会主席安排工会委员小韩为大家拍摄集体合影。小韩在取景时不慎滑倒致伤,被送至当地医院救治。事后,小韩认为,自己是因工外出为大家服务时遭受的伤害,应申请认定工伤。公司认为,对因工外出的认定,应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小韩系参加公司组织的带旅游性质的参观活动,是一项员工福利,与员工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并无相关,参观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属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的,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围,确实不应该扩大工伤保护的范围。
小韩向公司工会组织申请工伤。公司工会认为,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参观活动,有别于个人自发的旅游活动,这是一种集体的、公费的活动,既是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单位加强员工团结、增强员工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教育方式,是员工工作的延续,应属工作范畴。公司组织参观活动,在统一的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受伤,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小韩在公司要求下参加上述活动应属于工作范畴,其在活动中受伤,亦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支持该公司工会组织的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确立的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核心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后,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无辜个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因此,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和开展相关活动时,要充分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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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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