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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离职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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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离职不担责

        2017年8月,学习计算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龙先生与某医疗器材公司订立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如龙先生在5个月试用期内辞职,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7年10月,龙先生通过公开招聘被另一家计算机软件设计公司录用。龙先生认为新公司更适合自己所学专业,且薪水高出原公司一倍。于是,龙先生提前3日向医疗器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便拿出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指明了员工在试用期随意辞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龙先生见有白纸黑字,左右为难。

    笔者认为,龙先生的担忧是多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首先龙先生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辞呈,于法有据。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但仅限于该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据此,某医疗器材公司与龙先生的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辞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于法相悖,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称无理由的辞职权,或者预告辞职权力。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条件和理由,只要劳动者不想干了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当然,行使这种权力,应遵守法定程序,即劳动者首先要通知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知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口头、书面形式都可以采用。其次,劳动者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不可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时就“甩手走人”,需待三日以后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这样,劳动者依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不是违约,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龙先生只需按照法定程序,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自己要辞职即可。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龙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龙先生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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