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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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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2017年6月,50岁的谭娭毑退休在家,自认为身体尚佳,加之具有高级财务职称和几十年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便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至同年8月,谭娭毑考虑到公司未为她办理失业保险,万一被解聘了,收入势必减少,便向公司提出办理失业保险。但公司以谭娭毑已过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婉拒了她的请求。谭娭毑费解,要讨一说法。

  笔者支持公司的做法。因为,谭娭毑并不是参加失业保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其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的义务,如不办理并逾期不改正的,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问题是,法律所指的对象只限于“职工”,即在职工作人员,目前通指企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退休人员谭娭毑虽然在公司上班,但却非法律意义上的“职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劳动法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才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谭娭毑已于2017年6月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成为退休人员,而并非“职工”了。对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来说,其有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因此,无须特殊保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如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才能自动转变为劳务关系。

  另外,谭娭毑也不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主体,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具备的前提是:“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联系本案,谭娭毑如被公司解聘,会引发收入减少,但她在退休之前已经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纳了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之后已经开始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收入较稳定,不会因此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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