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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能扣除整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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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能扣除整月工资

  戴师傅系湘南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月工资8000元。2017年5月的一天,戴师傅在公司仓库前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将等待上车的货品撞倒,后经评估,直接损失10000元。2017年6月发薪之日,戴师傅发现工资卡上迟迟未见到账信息,便询问公司财务室,原来是公司扣发了他5月份的工资,以弥补赔偿上月撞货的损失。戴师傅不服,认为自己损坏公物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扣除整月工资作为赔偿,作为靠月薪安排生活的他实在难以支撑。

  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二十七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其赔偿金,但扣除后的工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国家、省规定看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理应从其工资中扣赔,但不得全额扣除,其目的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是保障有过失方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本案中,戴师傅因为操作不当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10000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在一个月之内就扣除了他整月工资,显然于法无据,也不理性。建议该公司依据国家、省工资管理政策每月扣除戴师傅的工资,但不能超过其当月工资的20%,即1600元/月。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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