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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办机构核定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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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办机构核定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行政复议

  邓娭毑于2017年4月从某毛纺制品公司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017年6月,邓娭毑在与邻居打麻将交流时感到自己退休金比同公司姐妹少了一些,便认为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核对有误,即以社保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讨要一个“说法”。结果,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邓娭毑感到不解,并询问是否还有其它途径解决她的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综上,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法定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某社保经办机构并非邓娭毑的用人单位,邓娭毑与社保经办机构的争议也不在法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是合法的。

  邓娭毑提出的问题如何解决?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它与劳动者就待遇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

  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行政案件,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具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邓娭毑如对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湖南省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北院811室)

  2017年7月21日

  邮编:421001      联系电话:0734-8867079(办)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华新技术开发区长湖街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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