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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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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变更吗

  章师傅于2015年10开始,在某皮鞋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订。2018年10月再次续订时,公司经理开会通知员工,企业将转手他人,符合条件的老员工可以选择续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章师傅不知道新老板的情况及公司发展前景,报作试试看的心态,就选择了订立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老板上任后,厉图改革,利润月月上升,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也提高不少。2019年9月,章师傅找新老板要求将劳动合同更改为无固定期限。新老板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章师傅于2015 年10月开始在某皮鞋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订,而且2018年10月再次续订,可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章师傅已经与该企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他也未有法定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因而他是可以依法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018年10月,某皮鞋公司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提供两种合同期限形式供员工选择,可以认为,当时章师傅只要选择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办理;但是章师傅在明知选择条件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说明他自己放弃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其存在前提依然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合同一经达成(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附条件或期限)即生效。此时,再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了,此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章师傅应当与某皮鞋公司协商一致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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