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合并后,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某饭店与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是某酒店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企业。为适应市场竟争需要,2019年10月,该集团公司对某饭店与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某饭店的固定资产和员工均并入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某饭店原有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工资福利维持原样。2019年11月,两家单位合并后,某饭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因与其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与从原饭店并入的员工未重新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原饭店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厨师赵师傅于2016年2月到某饭店工作。期间,他与某饭店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家单位合并时,赵师傅参加了职工代表大会,并办理了相关确认手续。从2019年11月起,赵师傅到合并后的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为他发放工资并续缴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赵师傅认为,公司与饭店合并后,原饭店被注销,自己与原单位饭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而终止,饭店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由于饭店已注销,故应由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另,自己到合并后的公司工作,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该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当向他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除有《劳动合同法》对其有明确规定外,《民法通则》第四十四第二款也作了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就是要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者分立时,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即赵师傅与某饭店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在两家企业合并后仍然有效,赵师傅与某饭店的劳动关系转为与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赵师傅要求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不应获得支持。因赵师傅与某饭店原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合同对合并后的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和赵师傅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赵师傅要求某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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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20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