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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撤销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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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撤销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谭先生于2018年入职某百货超市连锁公司,在公关部任经理。20201月,该公司转行房地产业和职业教育业,由此发生了业务重组,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进行较大整,谭先生所在的公关部被撤销。公司与协商变更新行业的工作岗位继续任部门经理,并保持薪资福利待遇不变谭先生以不熟悉新业务为由表示拒绝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公司遂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与谭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 谭先生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出了解释,即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经济性裁员) 

对客观情况的认定。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即企业,其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政策性风险非政策性的商业风险。企业应对商业风险导致的变化系企业的主动作为,如架构调整、投资方向变化、部门撤并单位搬迁等,由此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不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规定。一般来说,企业面对风云变幻的商业风险及市场竟争往往会作出相应经营调整,这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理解从这一角度看,企业管理层在经营自主权范内作出的民主决定应当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再从其它角度看,其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订和履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如果不随之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相悖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其二、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市场变化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变更或撤销有的被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
  其三、劳动者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完全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考上了新的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显公平。
   根据通常的理解综合判断是否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有客观情况发生指双方在订劳动合同时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发生了实实在在的变化二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生的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成立后终止前。如果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在意识到可能发生客观情况的变化仍然订立劳动合同,这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三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主观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预见,而且双方都没有过错。这些变化也是当事人不可控制的,比如,重大公共疫情(如:新型冠状肺炎)的发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控制的公司因为订单大量减少,导致岗位消失,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谭先生所在公司公关部的撤销就符合上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所有内涵,且公司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也与谭先生经过协商,但谭先生拒绝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不愿到新岗位上班。综上,本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形公司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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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昌衡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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